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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 依据,答辩如下:1、按照城建二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仅限于不能移动的尚未拆迁的机械,并且双方应编制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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