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按照信访程序转相关部门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协调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书面答复原告:只要申诉人能有证明政府不作为的证据,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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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5月23日作出 内容合法,且没有遗漏重要内容,不存在张某反复受益的情况;4、申诉状中称“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及汇报材料显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有枉法裁判及篡改调解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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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5月23日作出 内容合法,且没有遗漏重要内容,不存在张某反复受益的情况;4、申诉状中称“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及汇报材料显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有枉法裁判及篡改调解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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