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使用的“HONGDA”、“LIFANHONGDA”标志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该标志是被告前身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企业名称中“力帆”和“轰达”的汉语拼音 虽不是被告力帆实业公司的经销商,其对所销售涉案摩某的标志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客观判断能力,但其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所销售摩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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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故二被告应当知道使用“中化”作为企业名称会误导消费者,并足以使公众误认为二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的注册商标,故其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有关被告北京盛园恒丰公司构成侵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某告杭州中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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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的一种责任方式。法律对这种责任的承担未附加任何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即应当承担此项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对方当事人凭借其实力,将“永得 廊坊公司在商品、包装或宣传单上均在显著位置标注立邦廊坊公司的企业名称、“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甚至详尽写明了立邦廊坊公司的免费咨询电话、网站地址等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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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标牌上印制有以“报喜鸟”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及“报喜鸟(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法释(2002)X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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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伟星”作为原告伟星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伟星”注册商标标识,属于臆造词, 、“伟星(香港)建材有限公司”之企业名称,并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势必会损害原告伟星公司的相关权益。但被告双迪公司仍接受他人委托生产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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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商标,造成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廊坊立邦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美得丽”系其生产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其享有在先权利。对此, 的名称可以成为在先权利,即如果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在后注册的商标,而且权利人以正常的方式使用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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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标,造成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廊坊立邦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永得丽”系其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其享有在先权利。 的名称可以成为在先权利,即如果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在后注册的商标,而且权利人以正常的方式使用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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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立邦公司自1997年以来将“永得丽”注册商标作为其自己产品的标识,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即使是在关联企业提出的“永得丽”商标撤销申请 相同的商标,造成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立邦公司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永得丽”系其生产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其享有在先权利。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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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故二被告应当知道使用“中化”作为企业名称会误导消费者,并足以使公众误认为二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的注册商标,故其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有关被告北京盛园恒丰公司构成侵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某告杭州中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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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略)”、“(略)”标志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该标志是被告前身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企业名称中“力帆”和“轰达”的汉语拼音,涉案 曹某某虽不是被告力帆实业公司的经销商,其对所销售涉案摩托车的标志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客观判断能力,但其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所销售摩托车的来源,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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