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在建国西路XXX号X楼XX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公司辩称:第三人C、D于2009年10月23日 1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的所有帐目。二、同意在审计报表出具后,根据审计报表确认的公司利润率及债权债务的状态,由C与原告协商收购原告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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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侵权行为,两被告不应负担连带责任,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被告飞龙公司作为建筑物的承包方负担主要责任即80%,被告银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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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业人寿保险权利义务的承担约定:XX发展有限公司未到期的商业人寿保险的权利义务由XX公司承担和行使,在XX公司处重新就业的员工保险期满和试用合格后,再办理社会保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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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05元,合计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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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28元,合计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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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54元,合计1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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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05元,合计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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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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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28元,合计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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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13元,合计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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