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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兴礼,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资兴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武某丁的共有房屋错误登记为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拟证明本案诉争房屋所涉土地为城镇单位住宅用地。 被告资兴市房产管理局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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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处居住,此后从未在该房居住过。 19xx年x月,上海市闸北区防汛指挥部,上海市闸北区房产管理局共同向被告徐G发出《私房危房督修通知单》,明确相关单位对系争房屋 徐A、原告林A代表其父徐xx,原告徐B之婿戴x代表徐B共同在共有产权人代表委托书上签名,明确本户房产共有权利人共四人,经系争房屋共有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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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房号为西户,所在层数为X层,建筑面积为80.06平方米,共有人栏为空白。刘某某不服,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查明:庞某乙 安阳市文峰区晨曦小区X号楼登记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名下。2007年11月8日,安阳县房产管理局根据安阳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安阳市文峰区晨曦小区X号楼住户登记表及申请为庞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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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均可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原、被告双方基于亲属关系,共同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 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利。两原告的房产权利应当得到确认和保护。 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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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化小区X号楼X单元X房,房改房一套,建筑面积53.19平方米,该房产于1997年元月8日经南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某乙,房屋所有权证号 已经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登记为胡某丙、包璐巧共同共有房产,依照法律规定,该房产因涉及案外人包璐巧。可由原告胡某甲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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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初字第X号卷宗材料,陈某乙与陈某甲不存在任何共同出资办厂,共有房产的关系。 陈某丙未予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兄妹三人经营企业时 的。1985年更名为沈阳市东陵家用化学厂,1988年更名为沈阳科艺玩具厂。诉争的房产系沈阳东陵家用化学厂利用原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青年仪表零件厂三年的免税款和积累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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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 原告卧龙信用联社诉称:2006年5月25日,张某乙以其与妻子王某某共有房产抵押担保在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至2007年5月25日到期。该笔借款 乙与王某某共有的,位于南阳市X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抵押权证号为x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优先受偿。 诉讼费1965元由被告张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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