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只是原告上海派克笔公司的所谓“鉴定”,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应当进行审查。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其不是侵权人,原告将永外城公司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被告邱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调取了京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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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只是原告上海派克笔公司的所谓“鉴定”,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应当进行审查。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 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原告将永外城公司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被告徐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英国派克笔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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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只是原告上海派克笔公司的所谓“鉴定”,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应当进行审查。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薛 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原告将永外城公司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被告薛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英国派克笔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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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只是原告上海派克笔公司的所谓“鉴定”,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应当进行审查。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邹 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原告将永外城公司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被告邹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英国派克笔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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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葛某某的签字为其本人所签。 被告葛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在审理期间,自案外人高鹏处调取了证据一份:葛某某于2004年9月24日出具的 团结出版社出版《淞沪抗战》一书,但是其创作完成并向团结出版社交付该书相关文字材料,且领取了该书的稿费,说明其与被告团结出版社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授权出版关系。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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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姚某、禾福公司、翟某某、江某乙未提交证据材料,对被告歌华公司、中国书店提交的证据材料不持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 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还提出请求法院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调取证据的申请。理由是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前,曾就被告的涉案行为向北京市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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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显示与本案被告有关联性,故此部分证据材料本案不予涉及。 被告伍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怀柔区出口板栗的 北京怀柔板栗日本拒绝进口,鉴于栗子存在质量问题,与原告签订的FY01-015合同未完成部分不再履行。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原告往美国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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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举证责任。因红日不锈钢经营部、何某华、梁某某、吴某某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答辩内容,故黄某某合法取得该债权凭证。黄某某有权向债务人主张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红日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何某华、梁某某、吴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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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为证明原告与被告宋某某、裕丰公司签订的协议有重大误解的证明材料: 7、关于农大364杂交种种子生产协议书(1998年2月17日); 8、2003年 能够证明原告主张涉案所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的事项;证据12-15与本案争讼问题无关。 被告宋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裕丰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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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无关。 被告第十二经营部未提交证据材料。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涉案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证据材料1-12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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