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粤x号轿车,沿郑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州市交警支队门口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黄某甲 表是不真实的,领过工资和没领工资的都没有签字。对证据十有异议,电动车发票不是正规发票,对无法修复的证明有异议。对证据十一中43张停车场发票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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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22时34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与相对方向车辆会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与临时停靠的由被告徐某驾驶的浙XXX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 ,虽当时保险公司未进行定损,但未定损的责任不可直接归因于原告,原告现主张电动车维修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证的关联性予以确定,并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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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原告女儿姚丽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部分损坏,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范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 ,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驾驶肇事机动车与原告女儿姚丽敏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女儿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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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娄某某驾驶的是宝岛电动轻便自行车。在该交通事故中,不是娄某某驾驶电动车追尾宋建设的电摩,而是两车同向行驶,娄某某驾车 认为:一、2009年7月1日娄某某驾驶电动车和乘坐其后的娄某彦与同向行驶的宋建设及乘坐其后的朱某某车辆相撞,该事故经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漯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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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郑州运输公司的豫x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车直行的陈某甲相撞,造成陈某甲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颍县交警队认定丁保国负事故的 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陈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甲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临颍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漯公交认字(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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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院,医疗费2342.83元由原告支付。2009年11月9日安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对原告的电动车损失价值进行了估价鉴定,损失为95元。另查明,原、被告发生事故的路X 由东向西行驶,不允许由西向东行驶。被告董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原告相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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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被告韩某某驾驶车辆未注意行车安全,与原告乘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韩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书、估价鉴定书、估价费发票等,已足以证明上诉人因此次事故造成了三佳电动车全损1550元的事实。虽然事故认定书及估价书对车牌书写错误,但并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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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原告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上街区X路X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和摩托车乘坐人和玉霞、张萌受伤。经认定,被告负 )应属于轻便摩托车的范畴;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公里的规定,被告提交的电动车的说明书显示该电动三轮车时速小于或等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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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范某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行驶在文峰中路时,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范某某负 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医疗费180元、事故抢险停车费65元、鉴定评估费100元、电动车维修费205元、误工费15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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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鸿浩,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蒋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信阳支公司”) 沿商城县X镇崇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刘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刘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商城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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