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孟静 审判员潘玲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辉 本裁判文书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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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孟静 审判员潘玲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辉 本裁判文书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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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所主张违约金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ΟΟ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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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所主张违约金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ΟΟ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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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马芸 审判员姚应发 审判员李某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云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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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陈红阳 审判员付锡勇 代理审判员冯辉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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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张兆龙 审判员付锡勇 代理审判员冯辉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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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陈红阳 审判员付锡勇 代理审判员冯辉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静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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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陈某阳 审判员付锡勇 代理审判员冯辉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静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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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马芸 审判员姚应发 审判员李某 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云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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