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47元,合计1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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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75元,合计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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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75元,合计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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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42元,合计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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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28元,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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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47元,合计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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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28元合计11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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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银河公司和塑编厂系驻马店市南丰实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经改制后,分立为被告塑编厂和驻马店市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鉴定费385元,财产保全费283元,合计1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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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心因与东方容和公司合并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北京市东开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王某甲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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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心因与东方容和公司合并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北京市东开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贾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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