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辉心理上受到伤害,拒绝原告探视。原告再婚后又刚刚离婚,生活极不稳定,根本不能妥善照顾王某辉,这样的单亲家庭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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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方便原告随时探视女儿。此后被告为了抚养女儿,放弃了外出打工的机会,目的就是全某心地照顾女儿,使其能更好地健康成长。二、由于现在孩子还小, 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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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双方离婚案中,判决儿子随被告生活,但由于被告拒绝原告探视儿子,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是,法院判决儿子随被告生活,是由于孩子在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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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的提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请,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享有探视权,每月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某乙的收入、福利,抚养孩子根本没有问题,按离婚协议约定上诉人不应支付抚养费。如不行,孩子就由上诉人来抚养。还有探视权的具体问题,双方并没有协商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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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该判决已生效。双方离婚后因在探望女儿问题上意见不一,多次发生争执,吴某遂于2010年5月18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吴某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女儿四次 ,双方所生之女吴某虽然随韩某共同生活,但吴某作为吴某的父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因此,吴某要求探望女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女儿目前尚小,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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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对婚生子探视权的处理。2、40万元支付问题的处理。 根据争执焦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意见:1、原、被告双方的离婚证。证明双方已 、原告从2009年5月开始,可以在每单月的星期六、星期日对孩子进行探望,被告应当配合原告探视。 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邮寄费80元,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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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名字都不叫一下,第一句话就是“让我把孩子抱走”,我可以让他探视孩子,但是因为现在孩子尚小,她不能把孩子抱走。我现在完全有能力让孩子健康成长, 。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和被告李某乙于2011年3月14日调解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已经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在庭审中也讲当时是无钱退还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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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环境,就把女儿判给了被告。离婚以后被告发现原告把孩子领到原告家居住就不同意,因为判决书上写的是原告只有探视权,被告就给原告发信息,只 证据,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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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儿子窦某由被告抚养,我具有探视权,可离婚后被告将孩子交由其父母代养,且在我探视孩子时处处刁难。被告再婚后,干脆拒绝我对孩子的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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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被告,我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濮阳中院,经中院调解,孩子归被告抚养,我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一次,遇寒暑假 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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