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单位或我个人使用,并由我单位及我本人终身负责偿还’’。但是,二被告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事实,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某,被告虽就未还的借款本息向原告做出了分期偿还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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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被告宋某、林某、李某某、张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09年7月19日依法向被告宋某、林某、李某某公告送达,于2009 贷款承诺书三份;3、200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4、200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5、2006年10月11日宋某出具的借款借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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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为确保《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切实履行,蒋某某和刘某夫妇提供(略)作为偿还 载明:房屋坐落:芙蓉区X路X号;抵押权人工行韶山路支行;抵押人蒋某某;建设单位长勘公司;抵押范围:栋号:君临天厦;室号或部位:21-05;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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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原告工行珠市口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工行珠市口支行与刘玉忠之间约定的借款事实、借款金额、期限及畅宇商贸 忠尚欠工行珠市口支行贷款本金x.20元及暂时计算至2008年9月16日的利息、罚息共计7961.63元。 另查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名称变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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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与胡某某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建行丰台支行向胡某某发放贷款x.37元,用于其购买汽车;华航公司作为 合同纠纷,胡某某与建行丰台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建行丰台支行依约向胡某某发放了贷款,对胡某某依法享有债权。胡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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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李某某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合法,对 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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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腾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定履行义务。陈某某向房山支行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的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山支行与陈某某、腾鹏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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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8日又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房山支行指定腾鹏公司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为不能一次性支付购车款的 风险代理,房山支行应向博维所支付代理费4554元,案件获得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上述事实,有房山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份、中国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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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8日又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房山支行指定腾鹏公司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为不能一次性支付购车款的 风险代理,房山支行应向博维所支付代理费1675元,案件获得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上述事实,有房山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份、中国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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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应由德华公司承担。 德华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所述房产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了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事宜,要求公司自身员工或者关联企业员工提供身份证并 和月供款均由德华公司支付。本案所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德华公司以融资为目的并使用贷款,以张某某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由自己作为保证人,并将该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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