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万泰兴达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桥支行原名称某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桥支行,2004年12月2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以上事实,有原告两桥支行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放款通知单、贷款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对账单、收据、名称变更通知,被告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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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出具法人授权书,授权长行北京分公司签署《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授权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 账号为x;贷款月利率为4.118‰;甲方在2004年2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7480.18元,还款总期数为36期;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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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北京正道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 向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2005年2月更改为现名称)申请贷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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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南市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朝阳支行。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远闻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 年8月27日签订的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工行南宁朝阳支行向李某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x元,用于向远闻公司购买红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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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的事实; 2、《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曹某、被告曾某应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支付律师费4043元。 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被告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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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费、养路费和营运手续。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对甲方作为乙方保证人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和乙方一起对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平安公司出具 本案当事各方签订的《车辆托管协议》、《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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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平顶山市金龙马某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马某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及原告建行平顶山分行分别与被告刘某某、金龙马某司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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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第三者即受害人享有。而程伍年与农行工业路支行等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关于第一受益人部分的约定应当视为农行工业路支行为减轻贷款风险、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工业路支行返还三原告保险金x.90元。二、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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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被告李某乙与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峡崤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崤山支行)签定了一份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由该行向被告李某乙提供借款x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市通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x.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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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分行申请贷款用于个人购买汽车。2006年9月14日,原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为乙方,被告陈某甲为甲方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月利率 年12月5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计息至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抵押物豫x帕萨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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