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交费义务; 二、上诉人人保信阳分公司将被上诉人胡某某之夫吕某发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及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赔偿款共计x元,于本 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共计34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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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精力,造成的损失是客观的,法院应酌情考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4)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诉人曾某为支持其上诉理由,向本院提交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21日收款收据一份。用以证明保险公司历年来只给收款收据,不给投保人出具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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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退还保某现金价值的法律意见。2012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理赔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一、中国人寿保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死亡保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罗绍之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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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退还原告王某、邹某的人寿保险款4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赔偿原告十几年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张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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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0年11月9日出具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一份,声明放弃本案中的诉讼权利,并同意有郭某一人享有全部实体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超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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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被保险人去被告单位领取保险金时,被告却以保险单写错为由,拒付原告应领取的x元保险金,而只同意支付1000元将保险金。现起诉某求原告与被告签定 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伍某到期保险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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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主张某乙予支持。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履行合同给付45,000.00元保险金的主张某乙理,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与宋凤梅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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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应分别在原告投保的银色祝福定额保险单中意外伤害保险金x元和意外伤害医疗 (2009)岑民初字第X号判决,受害人(被保险人)在事故损失中承担10%的责任,即被保险人承担医疗费用部分为484.31元(4843.10×10%=48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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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平县支公司某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司某保险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军 审判员门小玲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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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宏,福建律海(略)事务所实习(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保险大厦。 负责人许某某,总经理。 郑金萍 代理审判员陈凡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姚春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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