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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被告便再没有联系过原告,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相互之间缺乏了解 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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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被告便再没有联系过原告,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相互之间缺乏了解 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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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开始同居并生育一女儿取名赵某倩。由于我和被告脾气不和,同居后 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女儿赵某倩归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同居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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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长女张妞妞,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某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女张妞妞,2000 学生、原、被告长女张妞妞调查笔录各一份记录在卷,并经庭审审核质证,足以认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个财产。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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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居前财产:美菱两轮电动车一辆、毛巾被一条、棉被两双、皮箱、脸盆、洗脸架一个。原、被告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审法院认为, 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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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床;③原告和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并未分家,无存款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新婚姻法实施以后, 小孩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精神病患者,与被告同居时,原告父母已无抚养原告义务,同居期间所付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用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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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妹妹马某乙支付了马某甲在詹店卫生院住院期间x元医疗费。 原审认为,马某甲、魏某某同居生活时间是1993年7月,郭庵村委会、马某村委会证明 都是双方应尽付款义务。至于马某甲亲人朋友为其支付医疗费,只是马某甲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另案起诉主张债权。故马某甲向魏某某主张扶养费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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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被告不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于2002年3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原告 、稳压器、洗衣盆、洗衣板、板凳、锅、碗、锅铲、勺子、筷子。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抚养女儿莫某兮,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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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原告母亲王××、被告父亲王××为原、被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签订协议书一份;3、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南海藤厂支行活期存折及中国 日)生一女孩,取名贾××。双方于2005年7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以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感情处于一般。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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