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合伙反诉,伪造申请人签收的开庭通知的《送达回证》,按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原审两级法院剥夺申请人的反诉控辩权,致使本案枉法错判。再审请求:1、 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六、驳回刘某甲、刘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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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由于贵校在诉讼中败诉,我们在2002年11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土地已被法院执行。贵校已经无法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 称,1、兴豫公司转让债权数额为396万元本金及利息中的x.74元,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转让债权为396万元债权的全部,属认定事实错误。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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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1月16日做出(2009)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与通达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 法庭提供反驳证据,只是口头对部分证据表示异议。一审采信李某某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关于机械费、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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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判决仅仅确认x元工程款,显然张某某大部分败诉,而一审法院却判决新光公司负担大部分诉讼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另本案并不需要鉴定就可计算工程款,非要通过 工人工资保证金3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新光公司返还张某某50万元工人工资保证金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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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为基础计算利息;2007年2月19日至原审法院先予执行之日止,以x.05为基础计算利息;此后至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x.05为基础计算利息。 ,则本案中所认定的民事责任均应由鹤煤集团承担。综上,福建建工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一、鹤煤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福建建工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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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案件,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亦无不当。综上所述,高某盛世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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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案件获得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农行房山支行与金某某、腾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 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金某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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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案件获得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农行房山支行与潘某某、腾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 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潘某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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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案件获得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农行房山支行与刘某某、腾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 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刘某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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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元,案件获得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农行房山支行与张某、腾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 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张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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