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第 497條之再審事由,而對本件聲明不服之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13號確 定裁定,雖亦泛言具有再審事由,但並未指明其具體情事,依前揭規 定,其所提再 提再審之聲請 ,其事由均與其歷次再審事由相同,有聲請人所具本院原確定裁定、 94年4月28日94年度再易字第24號判決、95年6月20日94年度再易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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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與相對人因假扣押事件, 前遵原審法院以79年度全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提存新臺幣(下同)16 7,000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 行使權利,案列該院96年度聲字第2400號 ,其並已依96年度聲字第2400號裁定意旨,將公告全文、行使權利通 知函全文、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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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 不當,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麟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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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1第1款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以原法院94年度拍字第501號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與案外人張正顯等人共有之臺北縣金山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 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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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226,554,535元,詎相對人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007號裁定,聲請假扣押自己所有之 該筆存款,該法院未查而為准許,再抗告人爰 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蔡芳齡 法官梁宏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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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34年聲字第263號判例參照)。 聲請人前就本院96年度抗字第1715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715號確定裁 定)提出再審聲請,復於96年12月19日對該 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 法官袁靜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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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即為所謂「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屬無效,法院自不得准 許拍賣抵押物。乃裁定駁回再抗告人於原法院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三、按96年3月28日修正民法第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91年度票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以證明其對相對人有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在。揆諸首揭說明,再抗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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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字第15號 聲請人甲○○ 乙○○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 執執行名義,並非以對聲請人乙○○就前開本票所為准以強制 執行之本票裁定,已如前述,則聲請人乙○○亦非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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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而言。 二、本件再抗告意旨略以:(一)原抗告裁定以拍賣抵押物事件屬非訟事 件,法院只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而 可,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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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刑事上之罪者」之 規定無涉,亦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另查,所指原裁定有行政訴 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事由部分,業經聲請人前依抗 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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