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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事实。 被告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 浙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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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此证明曾于2008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举出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举出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是已生效法律文书,应予以认定。 经法庭审理,依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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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日向被告张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 原告,夫妻应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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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本院作出(2007)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行为不但不改,反而对原告打骂更凶,经常找事生气,原告忍受不了, 原、被告婚姻状况,以上两份判决书属有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 依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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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离婚,本院于2005年8月5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2、本院(2007)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载明 事实根据,其该项请求证据不足。原告提交了两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律文书,但裁判理由并未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原告称分居时间较长,被告不予认可该事实,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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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事实。 3、庭审笔录证实庭审查明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 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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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记录。原告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某诉称,原、 月2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经前次离婚诉讼后双方即分居至今,相互间无沟通交流,形同陌路,原告在半年多时间里度日如年,饱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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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于2011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婚姻状况证明、身某、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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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昌, 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1年3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不顾原告一个人带女孩艰辛,不主动联系,不相互沟通,双方互不履行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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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联系,致夫妻发生感情纠纷。2010年2月3日,原、被告婚姻纠纷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无法和好。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 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前款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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