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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住院伙食费28天×40元/天=960元,后期营养费405元,交通费300元,参加事故人员误工费396元,合某3416.20元。2009年8月28日,原告第二次住院 某为桂x普通二轮摩托车向被告安邦财险南某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保险,2009年,被告安邦财险南某中心支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理赔给被告雷某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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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蔡某明相向驶来,耐火砖砸中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蔡某及蔡某明受伤,唐国文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杨某负事故 某。 湘x号中型自卸车在联保宁乡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湘x号中型自卸车系第二次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唐国文的家属、蔡某明就赔偿事宜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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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5.5米处,被告司机于某某驾驶豫CQ-X号车与原告亲属刘某国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洛阳市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由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赔偿依据,保险公司才理赔。答辩人依法不承担诉讼费,依据是保险条款。对第三被告的驾驶资格无法认定,从目前材料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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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不合理的损失,不予承担;二、诉某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三、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答辩意见为:原告按照两个人计赔护理费缺乏事实 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豫x号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张XX损失x元,于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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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东公交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属于过渡期尚未购买交强险。因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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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乙、姚某丙(以下简称“四原告”)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作出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强与被告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姚某强摩托车损失经评估确认为605元。 另查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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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3日13时30分许,原告谭淑华搭乘刘峰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浏东公路由溪江往古港方向行驶,途经浏东公路XKM+300M路段时,恰 ,但不涉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同时,对鉴定书的伤残等级评定依据有异议,应当依据有明确规定的条款,要求重新鉴定。 对证据10,认为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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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驾驶的湘x号五菱客车已在被告中华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x元,医疗费用8000元 驾驶,保险人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南公交认字[2007]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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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左转弯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车损,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至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损失,应由致害人荆某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华财保新乡公司符合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其上诉不应负赔偿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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