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埂。三、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处理决定没有依据林业三定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无证据证明且明显牵强附会。《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是1991年起实施的,彼时 组织双方到实地勘察、确定争议区域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六,原告称知道有林业三定时期的自留山林权执照、但未实际持有、有关人口和东南西北方位等信息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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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向井华清楚的知道争议地已发包给符某某且界限清楚;8、《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证明永顺县人民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应引用第七条而不是第八条;9、《 使用权。2、原告符某某在诉状中第二点称我组对争议地没有资格是没有根据的,争议地一直由我组管理使用,有田土到户的记录册和证人存在。3、原告符某某在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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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告及第三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原告 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该单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仍有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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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三、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程序方面的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 增芳不同意,没有协调成。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个人之间的树木所有权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处理。因此,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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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告及第三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该单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仍有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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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违法。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撤销原告与第三人土地证,收回争议处宗地交闫 使用证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但九四年原告在申请宅基时,原应举乡土地所明知自己没有颁证职权,却不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报批,仍以己名义越权向原告颁发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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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调处结果;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南康市人民政府依照《江西省山林某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争议的“ 的人工林,应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不管山林某属谁,林某归造林某位和社员个人所有。第二,《江西省山林某属调解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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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江门市X路南侧良化围用地面积4.97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违反《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的规定;且没有告知上诉人享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条款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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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调处结果;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南康市人民政府依照《江西省山林某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争议的“ 的人工林,应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不管山林某属谁,林某归造林某位和社员个人所有。第二,《江西省山林某属调解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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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江门市X路南侧良化围用地面积7.1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违反《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的规定,且没有告知上诉人享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条款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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