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至恒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本次伤害事故是因为至恒公司没有执行松岗供电所发出的缺陷整改通知造成的,责任在至恒公司,原告放弃对供电部门追讨赔偿的权利,至恒 (略)元,并向南海区法院撤回对南海市电力工业局、南海市电力工业局松岗供电所、杨泽泉、杨志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南海区法院于2002年6月6日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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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事实; 11、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电力工程项目部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的损失应该按2011年湖南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 12、石门县人民法院(2011)石 ;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依据。原告有重大过错,且不是他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伤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支持。 被告凌某就其辩解主张某举证期限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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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以下证据: 1、户口本4页,证明四原告与死者X某X某系。 2、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调解,先由X某X某偿60000元, ,本院认为,四原告亲属X某X某建房劳务中遭受人身伤害造成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原告做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赔偿,依法应予支持。被告X某X某为雇主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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