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郑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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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寄生活费回家抚养小孩,至今杳无音信。原告曾于2010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5月28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再也没有任何 双方完全能够和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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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曾于2010年春季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被告离婚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请。从2009年春季至被告起诉离婚 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调查、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5月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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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主张,双方还有和好希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6月2日许昌县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2010年6月 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和(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离婚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予以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又于2011年1月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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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沟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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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当事人的陈述,由于与其在庭审中的答辩意见矛盾,不宜作为认定本案 ,双方互谅互让,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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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在庭审中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存款不止20000元,应该有50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庭审中又提出夫妻共同债权还有2006年原告父亲陈某明所借 家庭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另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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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分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 某、包容,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是完全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某。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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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及其依据的事实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出示的证据为,登封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 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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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久。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自负,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 感情基础尚可,庭审中,被告为了家庭和子女,迫切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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