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家住(略)。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三个月。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胡某某、曾某某等人当晚即在茶陵县城“汇景宾馆”商量对策,决定召集人员、准备刀具进行暴力阻止,被告人冯某因系被告人雷某乙的好友,当时也在场。次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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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赔偿金收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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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后,胡某戊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亦未缴纳相关鉴定费用,故可以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戊的抢某数额符合客观事实,对此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李 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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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召集了人员,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追赶“熊猫”过程中持了刀具等凶器,“熊猫”是否被砍伤亦不清楚,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 意见。经查,被告人苏某辛系在到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不应认定为立功,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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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被告人周某甲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与同案人一起,携带刀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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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从犯,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丁极积参与伤害被害人,不能认定是从犯,其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的 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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徕叽”家躲藏,数日后分散逃走。 经衡山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向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7月9日 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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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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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为泄私愤,合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 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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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不构成犯罪,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即可。其辩护人李某乙认为,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符,被告人郑某在本案中系被动挨打后才出手防卫,事出有因, 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在该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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