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内乘员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司机应负同等责任,其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现因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某、×某及作为×某所投保交强险保险人的 ×某所雇司机×某及被告×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未按相关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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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在于武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误工费、护某、交通费的认定问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 情况。但武某未提供劳动合同,李某作为雇主,个人出具误工证明,且李某本人未出庭作证,故原审法院认定武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数额,并无不当,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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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医学鉴定书有异议,理由如下:(1)该鉴定由原告本人委托;(2)对其后续治疗全某六个月与医院的诊断结论相矛盾;(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某错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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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方向行驶至贵港市国道324线1519KM+950M处,适遇被告李某乙驾驶其本人的桂08-X号多功能拖拉机由贵港市区方向往桥圩方向驶至并在越过 的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18250.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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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20时,被告彭某驾驶其本人的桂x号轻型箱式货车沿X359线由桂平往贵港方向行驶,原告驾驶桂x号 按交通事某责任承担相应的70%民事某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误工费13299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某时为67周岁,属无劳动能力人,其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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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其医疗费在该单位报销共143741.70元,原告罗某甲本人共支付医疗费187083.52元。从住院治疗到评残共315天,住院期间有其妻 甲受伤致残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予以认定,被告郭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河南保险公司为该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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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日凌晨5时,被告彭某驾驶其本人的在平南保险公司投保的桂08-X号多功能拖拉机,彭某驾车向右驶入 酌情认定1000元。上述合计392057.4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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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的基本情况; 2、资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拟证明2011年11月21日10时55分许发生交通事故,黄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剑辉负此事故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原告宋XX之子系无证驾驶,宋XX本人是明知且没有佩带头盔; 2、交通事故勘察材料,证明原告方在交警部门作虚假陈述,所乘摩托车严重超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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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其他机动车所有人参加诉讼承担责任。 被告财保奉节支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系10级伤残的结论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有 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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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其本人身份证,证明其身份;2、平公交事认字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警已作责任认定;3、保险单1 免除赔偿责任,被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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