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朱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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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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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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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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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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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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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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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中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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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ΟΟ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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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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