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但未提供其与证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故证人陈ΧΧ的证言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某甲、陈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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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管和使用。原告自愿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陪审员黄艳春 二○○九年七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谢彦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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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与教育不利,冀某翔由被告抚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 每月160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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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已成年,且在七里营中学上学属复读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诉讼 的有关费用,原审判决正确,要求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新乡县人民法院(2004)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乙给付王某甲1275元是包括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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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又无任何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故不能抚养子女。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不能再行结婚,被告应对我尽扶养义务,故请求被告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刚 代理审判员查多 代理审判员张秀明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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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放弃了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离婚自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经调解和好无效,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请求在原审诉讼中未提出,属于二审诉讼中新提出的请求,对此本院不予处理。因毛某与其他人生子王某宇,属于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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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认定,故应认定被告的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考虑具体伤害程度,原告主张3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过高,本院认为应以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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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某所负债务属个人债务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除非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新 审判员王国勇 代理审判员罗漪明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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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于1999年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 部分,待本案执行时由被上诉人径行返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志文 审判员饶来新 代理审判员陈晓文 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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