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导议。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1”中的太康县济民骨科医院的847.34元医疗票据有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某医疗费x元、误工费1790元、护理费17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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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营养费320元在计算上,符合相关规定且并未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赔偿限额,对于上诉人称不应再单独计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邢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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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但被告迟迟不予理赔。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对2007年11月2日发生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29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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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事故损失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x元范围内根据与被告孙某某约定的不计免赔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某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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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08年4月3日至2009年4月2日,被保险人为安阳市贞元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系豫x号实际车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豫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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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372.82元。 被告聊城市广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的诉求应由有力证据予以印证 范某某伤情较轻,未构成伤残,不予支持。上述费用中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40.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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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490.92元。 被告聊城市广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的诉求应由有力证据予以印证 耿某某伤情较轻,未构成伤残,不予支持。上述费用中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658.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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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损失费用4621.06元、赔偿马某各项损失费用x.66元。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费用4396.08元 。交强险公益性体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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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辛,男,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财富中心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胡 赔偿四原告因王某珍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x元;四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陶某己驾车将王某珍撞伤并导致其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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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人民币l00元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雪岩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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