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费用,是交通事故带来的后果,责任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人,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0元、住宿费3000元、误工费5000 费用不应给予支持,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明显过高,没有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和我市仍至我省的司法实践,应予变更减少。 被上诉人吴某某、张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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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赔偿。本案的侵权责任人应是司机张英灿,应列张英灿为被告。事发后,被告已支付费用9000元。综上,被告惠某某不应赔偿。 被告惠某某未举证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2000元,被告惠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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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双方就损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冯秀岩给付各种损失6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张某、李某某双方虽经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故李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张 后,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张某不是共同致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交通肇事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人是冯秀岩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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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营运车辆,因本次事故而致使津x号箱式货车停运而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合理停运期间,本院根据原告处理本次事故的具体情况、修车时间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十三元,原告天津金家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四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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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费用,是交通事故带来的后果,责任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人,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0元、住宿费3000元、误工费5000 费用不应给予支持,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明显过高,没有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和我市仍至我省的司法实践,应予变更减少。 被上诉人吴某某、张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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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计算。因交通事故致使翟某增死亡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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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应予赔偿。被告董秀刚系被告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虽然其为事故责任人,但其造成的财产损害由其法人承担。庭审中,被告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 。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董秀刚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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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认定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易某某作为事故完全责任人,理应赔偿王某乙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但易某某仅 ;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易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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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丙、葛某丁拒不履行,现起诉要求葛某丁支付王某乙x元。 被告共同辩称,王某乙受伤,双方均有责任。王某乙、王某甲要求赔偿,葛某丙、葛某 ,认为上面载明的“第二天吴国庆老师与三年级27班班主任张英举老师共同调查,责任人是葛某丙同学”不真实,当时,校方并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审理中,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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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据,予以采信;辩称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宝运公司辩称第一赔偿责任人是陈某某和毕某某,他们公司是挂靠单位,只 被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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