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麦某丙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并提交了补充意见,认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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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意见的机会。加之李某在无效程序中明确提出了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结合的请求。在此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审查过程中依职权使用对比文件1的 所引用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其使用证据的方式未违反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评判原则。另外邵某在本案庭审时主张的权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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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5)、(12)、(13)、(16)-(20)在无效程序中均未提交,即上述证据并非被告作出第X号 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被告对逾期证据的采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1节则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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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这些差别不足以使二者从整体上形成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视觉印象。 经过上述比较分析,根据整体观察的原则,合议组认为,体现对比文件与本案专利设计要点的设计 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一、关于被告的审查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被告向原告转送第三人的无效请求书及附件的转文通知书中已加盖了合议组成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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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原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公证书的请求,对公证书形式要件的审查并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之内,故在公证书被撤销之前本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 使用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第三人作为无效程序中的请求人,其负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即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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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滥用职权,充当浦某和巨匠公司的取证人,明显作出对电联公司不公正的现场 有效的判决。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现场勘验问题。《审查指南》规定了依职权调查原则,其中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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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的材料有翻译材料,被告作出第X号决定程序完全合法。针对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区别,被告本着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不能仅仅着眼于其局部部件或者部分的 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一、关于被告的审查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被告向原告转送第三人的无效请求书及附件的转文通知书中已加盖了合议组成员的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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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以判断本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将本案专利与证据1、2相比,手柄的 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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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判断主体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判断主体的不同必将导致该判断主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及判断原则等方面的差异并最终影响判断结果,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 ,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戴某提交的对比文件是一项先于本案专利获得授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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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符某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并未针对权利要求3提出关于创造性以外某其他无效请求,而且权利要求3从形式上看也是 环截面形状作了限定,在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同时,我委认定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符某审查指南规定的请求原则。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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