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5日在石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与被告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长期吵闹,难以相处,被告对原告毫不关心体贴,原告父亲生病住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石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2、原告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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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小孩,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从2006年5月6日开始分居。2010年8月 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座落于茅坪镇X组的四排三间砖木结构房屋一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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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双方未共同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姻登记所登记时就大闹一场,结婚证当场销毁,后因被告恐吓,加上原告父母的劝说,两人重新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由于两个人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两人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矛盾日渐加剧,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于2010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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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2006年元月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尚某×。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吵嘴生气,因生气被告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故 来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吵嘴、生气,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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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相识、恋爱时间长,婚姻基础较好,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已二十余年,生育了二个小孩,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应该予以珍惜。虽然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薄,但原告应以家庭和小孩为重,放弃离婚的念头,再给夫妻一个改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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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3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被告承诺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努力工作,加倍关爱原告,和原告加强沟通和交流,并能原谅和包容原告的过错 感情基础,生育了小孩,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应该予以珍惜。虽然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薄,但彼此之间并无大的矛盾,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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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原、被告身份基本情况;(二)原、被告结婚证档案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三)谭家山镇X村民委员会和湘潭县公安局谭家山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 。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前相识多年,但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沟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06年8月起,被告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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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印某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互不联系,分居 莲花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自从2005年开始,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致使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05年6月起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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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缺乏夫妻感情,性格不合,现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九年,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收入状况及婚生女的实际生活需要,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为宜。原告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未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故对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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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5月10日婚生一子叫张XX。后因性格不合及被告缺少对家庭的责任感,经常争吵。原、被告之间已无感情可言,请求法院 房产一处。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基本纽带和重要载体,因此,维护婚姻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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