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武川支公司索取理赔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人保武川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人保武川支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高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亚华分公司与人保武川支公司之间存在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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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武川支公司索取理赔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人保武川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7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人保武川支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王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亚华分公司与人保武川支公司之间存在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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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亚华分公司与人保武川支公司之间存在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 协议、亚华分公司的证明、酷车行中心的证明、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修理费发票、维修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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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其他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新乡市金诚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学平险保险代理合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予以认可,可以证明双方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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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投保意愿,被告就将该人介绍到原告的业务员处,由该业务员带领投保人去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未交费明细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原告 销售保险产品的具体流程未作明确约定,原、被告也未在履行兼业保险代理合同过程中建立销售专门账簿,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份保险单的保险费,首先应证明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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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保险凭证)、投保单、宣传资料、暂收收据等。本保险代理合同为一年期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2006年8月25日,终止日期为2007年8月 对原告提供的未交费明细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认为不是被告代理售出,亦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其业务员于迪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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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费明细表,保单、发票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安华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按照合同约定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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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元及利息。 被告庆强中心辩称,庆强中心虽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但从未领过单证也从未办理过保险业务,不存在拖欠相应保险费的情况,故不同意安华保险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安华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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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瑞海修理站就x号保单未交费1091元,同时提交被保险人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保险业务单予以佐证。保险单显示保费金额为1091元,保单制单人为闫格柱、经办人为 确有瑞还汽修站的盖章确认,故本院认可安华保险公司与瑞海修理站之间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之事实,该保险代理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按照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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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2003年10月1日,中联公司与证保银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房贷险”代理补充协议》、《保费结算协议书》和《保单交接流程协议书》, 系私刻的时间为2004年4月1日,并提出对三份收据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专用章(2)”进行鉴定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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