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5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 2001年至2005年,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合计支出广告费(略).93元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进行涵盖全国范围的相关宣传活动。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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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至工商机关变更经营范围为:节能环保成套设备、节能环保产品、网络通信产品及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橡塑制品、五金交电的销售;环保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2009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要求查看被告XX公司账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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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并且质量还有问题,双方买卖行为违法,是无效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5日,被告裴某料在原告周某某门店购电视、天线 卫星地面接收器货款,属国家禁止买卖的违禁品,买卖行为无效,并提供了信阳市广播电视局等三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庭审中原告承认9800元货款中,只有1000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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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君签订了《有线电视并网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停止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转播设施,取消自办节目,电视节目信号源由甲方按国家四级标准供给到达并网连接点。同时, ,国安公司与原棠花村有线电视分站负责人邱某君根据有关个人不能经营广播电视节目转送业务的政策规定和本院(2004)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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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君签订了《有线电视并网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停止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转播设施,取消自办节目,电视节目信号源由甲方按国家四级标准供给到达并网连接点。同时, 国安网络公司与原棠花村有线电视分站负责人邱某君根据有关个人不能经营广播电视节目转送业务的政策规定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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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负责经营管理原和平有线电视分站。后因法规、政策规定个人不能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法院于2005年判决解除该站与原告所签协议。协议被解除后 ,与原告签定了《有线电视并网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停止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转播设施自办节目,电视节目信号由原浏阳市X镇有线电视广播站提供,原告向该站每年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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