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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永中法刑再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X, 终审判决、裁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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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负担。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向法院书面提出查询原告王某风在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在保险公司保单,并交纳了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200元,由被申诉人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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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许检刑抗(2009)X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许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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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7年12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翟某某,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 贾XX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肇事后逃逸事实,故其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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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一审判决书未并处罚金刑。 本院再审经开庭审理,审查原审证据,确认山城区人民法院原审认定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由于本案是检察院抗诉案件,本院针对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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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抗诉主要理由是:(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主要 关系明确。虽然邹某在再审中提交新蔡某人民检察院2008年1月16日对陈XX调查笔录一份、新蔡某公安局(新)公文检字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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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办案过程都是通过局党委研究决定后进行,不构成玩忽职守。 再审辩护人辩护辩护意见是,本案再审非由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公诉机关未能提供新证据推翻生效 (11)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汴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江效齐一伙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事实。 (12)杞县竹林某郭屯村委于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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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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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桐柏县人民法院(2008)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定性正确,但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 判刑六年,两者相比同一法院量刑明显不公平。对张某某量刑应在十年以上判刑为宜。 本院再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认为自己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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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审被告冯某负担。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由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款是由原审被告垫付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认为应提供原件,从档案室复印应加盖档案室公章。对证据5无异议。 本院再审查明,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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