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2008年11月1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镇平县人民政府根据镇平县人民法院(1999)城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上述有关证据材料为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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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略)人民政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07)郸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和2007年5月9日(略 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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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吕某某的起诉。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吕某某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某、刘某某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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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被依法指定内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淅川县化工厂与 ,故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以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之抗辩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7月21日作出淅集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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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事实清楚;2、被告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3、被告处理决定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请求撤销被告处理 法规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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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2006〕第X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2006〕第X号《关于第x号“百脑汇”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杭州百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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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裁定中指出该请求不属于撤销程序审理范围并对该理由不予考虑是正确的。 另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于2002 :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3〕第X号《关于第x号“永和大王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案件受理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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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商评字〔2007〕第X号重审第X号《关于第x号“托玛琳”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重审第X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碧玺公司不服重审 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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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商评字〔2007〕第X号重审第X号《关于第x号“托玛琳”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重审第X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碧玺公司不服重审 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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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商评字〔2007〕第X号重审第X号《关于第x号“托玛琳”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重审第X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碧玺公司不服重审 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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