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纠纷是因瑞丰公司已将对其所负的合同债务转让给世纪公司,其作为债权人对该债务转让事实予以认可,并基于此向新债务人即世纪公司主张债权,故瑞丰公司 项目受让方是将该笔款项给付瑞丰公司还是直接交付魏公元鼎公司,只是补偿费支付方式和付款用途的不同,并不具有变更涉案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表示,故即使世纪公司与瑞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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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公司(被告郯城公司原名郯某新兴纸制品有限公司,2004年7月2日变更名称为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通知方为郯城公司,运输方式为x/CY,运费 ,而且不断作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表示,因此对委托合同的披露仍属于事后披露。作为委托合同外第三人,本案原告有权进行选择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承担责任,原告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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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基于欺诈从而导致富臣服务公司作出错误表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第一,泰德发展公司向富臣服务公司提供 正确的认识,本院注意到,关于“唯一授权”的问题、关于“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与ETS的关系问题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并未加以约定,即富臣服务公司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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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守则,并支付所需之入会费及月费”格式条款中的“本人”是指津达公司还是津达公司的前任总经理;“一切守则”指向的范围及是否向津达公司明示、采用何种方式 认可的证据证明入会费是会员卡押金。第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津达公司可以另行提名持卡人,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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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费属于房屋配套设施费,无论是根据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政策规定还是双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均非房价内所包含项目,被上诉人都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予以单独缴纳 和单元对讲费用。本院认为,因该合同中该两项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而该合同是由上诉人提供,故,对该合同上述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相对方,即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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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费属于房屋配套设施费,无论是根据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政策规定还是双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均非房价内所包含项目,被上诉人都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予以单独缴纳 和单元对讲费用。本院认为,因该合同中该两项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而该合同是由上诉人提供,故,对该合同上述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相对方,即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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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费属于房屋配套设施费,无论是根据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政策规定还是双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均非房价内所包含项目,被上诉人都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予以单独缴纳 和单元对讲费用。本院认为,因该合同中该两项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而该合同是由上诉人提供,故,对该合同上述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相对方,即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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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费属于房屋配套设施费,无论是根据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政策规定还是双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均非房价内所包含项目,被上诉人都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予以单独缴纳 和单元对讲费用。本院认为,因该合同中该两项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而该合同是由上诉人提供,故,对该合同上述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相对方,即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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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费属于房屋配套设施费,无论是根据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政策规定还是双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均非房价内所包含项目,被上诉人都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予以单独缴纳 和单元对讲费用。本院认为,因该合同中该两项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而该合同是由上诉人提供,故,对该合同上述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相对方,即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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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费属于房屋配套设施费,无论是根据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政策规定还是双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均非房价内所包含项目,被上诉人都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予以单独缴纳 和单元对讲费用。本院认为,因该合同中该两项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而该合同是由上诉人提供,故,对该合同上述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相对方,即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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