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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经营的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X镇X街的火锅店的户外步行街上打出“重庆苏某姐火锅”广告横幅,非法使用“苏某姐”商标,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原告作为 苏某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本调解书生效时立即给付。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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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自己经营的加油站的雨棚上绘制使用原告总公司的商标及名称,并在户外设立的广告灯箱上也明确使用了“中国石化”的名称和商标,且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 的在山东省境内独家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属侵权行为,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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