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乃以抗告人該 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 按最高法院44年臺抗字第6號判例要旨已明示,執行名義命債務人 2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 法官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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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當事人之案件,即原法某90年度勞某 字第12號,依本院94年度抗字第410號裁定、法某內部分案規則、憲 法某16條及第80條之公平程序正義,法某不應再 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某張蘭 法某袁靜文 法某黃麟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某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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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上訴為不合 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抗字第227號、87年度臺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原法院以調閱抗告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裁判。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吳燁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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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以求救濟(最高法院78年度臺抗字第181號裁定意旨 參照)。故抗告人以系爭房地係向詹聯發所購買,並由其占有使 用, 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吳燁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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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乃相對人竟向無管轄權之原法院起訴,於法自有違誤,原法院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法並無不合。 至相對人就同一事件,前對於 求予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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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 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已於民 抗告人提出之陳報狀,仍未補正 上開良泰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有原法院裁定書、送達 證書等件可證(見原審卷第29、49頁),故抗告人聲請本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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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營業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14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 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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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 定,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又按凡應由第三審自行調查事實而 抗告人於前訴訟程 序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原法院認其再抗告不合同 法第四百八十 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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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 聲減字第一九0一號),提起抗告,本院 級毒品二罪,經原 審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檢察 官以其犯罪在中華民 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原 裁定誤為定應執行刑,即有違誤,檢察官抗告執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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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 十六年度聲減字第某一九六號),提起抗告,本院 二、三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及一月 又十五日,並與原裁定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 犯寄藏手槍罪亦得減刑,尚有誤 會,及任意指摘原裁定所定之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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