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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导致原告搬出去租房居住,至今已分居两年多,分居期间原告偶尔回家看望父母,被告见面后又吵又闹,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解除原、被告同居 工资维持,2003年11月16日女儿出生后,原告仍没有丝毫家庭责任感,对妻子女儿不闻不问,完全由被告承担家用及对女儿抚养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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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周某甲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主要约定:“女儿随母亲一起生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整,高一至高三期间补课费用 费用,此时周某乙并没有考上大学。周某乙是2008年上大学,周某甲在收条上自己添加上为周某乙大学学费内容是为了逃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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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进了家门后一直寄宿在学校直到当兵,即使星期天回家,原告也找理由不在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被告父亲生病时,原告找理由不在家,直到被告父亲去世,原告也不管 前嫌,一直与原告生活,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照顾,承担了法律上义务和道义责任。原告女儿不与被告商量,将原告送进养老院。被告是退休职工,每月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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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原告对我诉讼请求。 被告余某乙辩称,分家时我赡养父亲,目前我严某疾病,没有能力赡养母亲。 被告余某丙辩称,我愿意赡养母亲,其他被告拿多少钱我拿多少钱 出生,共有八个子女,即五被告和三个女儿。 1989年在被告余某甲、被告余某乙、被告余某丁、被告余某戊对其父母生活进行了安排,即被告余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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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夫妻关系,主动撤回起诉。2009年8月,被告租房居住,丢原告和女儿在娘家生活。因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且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和好已无可能。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抚养和教育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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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请求。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女儿,鉴于原告从事职业是教育工作,且稳定收入,由其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儿 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赔礼道歉是基于侵权事实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本案属离婚纠纷,被告要求原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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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生下女儿后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将孩子抛给父母不管不问,更不关心原告生活,多次劝说均无效果,双方感情已经彻底 予以准许。同年11月3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于2008年9月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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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许。2008年10月13日被告将手机店内财物占为己,并将胡某怡隐藏,不准原告带走,剥夺了原告抚养女儿权利。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将女孩胡某 过农活,没有做过家务。2006年胡某怡出生后,一直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责任。原告现年27岁,丈夫于2008年不幸去世,原告再婚后,势必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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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认识,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责任,多年不回家,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分居实际已6年,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失去信心。现 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二、女儿梁某纤由被告梁某某直接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子女,原告杨某某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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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女儿治病尚欠黄某翠老师8000多元尚未还清,但均未提交充分有效地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尽管当时原告父母极力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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