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荆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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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娄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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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娄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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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某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娄斯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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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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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祁秋宁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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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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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费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朱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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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 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朱莉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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