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5月期间,华昌铝厂与蒋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蒋某某工作内容系挤压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发放。蒋某某工伤时段的劳动 认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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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又与美国的金纳科技亚洲控股公司合资成立金泰公司,在被上诉人与金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工作年限计算,应把在顺德电机厂、德胜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金泰公司的待岗安排超出合理范围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更何况一审法院在处理金泰公司与其他员工之间相类似的待岗纠纷时,也并不认为500元的待岗生活费属于超出合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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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又与美国的金纳科技亚洲控股公司合资成立金泰公司,在潘某某与金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工作年限计算,应把在顺德电机厂、德胜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认定金泰公司的待岗安排超出合理范围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更何况一审法院在处理金泰公司与其他员工之间相类似的待岗纠纷时,也并不认为500元的待岗生活费属于超出合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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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又与美国的金纳科技亚洲控股公司合资成立金泰公司,在被上诉人与金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工作年限计算,应把在顺德电机厂、德胜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金泰公司的待岗安排超出合理范围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更何况一审法院在处理金泰公司与其他员工之间相类似的待岗纠纷时,也并不认为500元的待岗生活费属于超出合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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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庭审质证或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招用 中否认了原告金仑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而其证人曾某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原告金仑公司对其主张虽然提供了部分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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