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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城管办的物品,没有敲诈杜某、贾某钱财。辩护人的意见是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张某乙 、清丰县城管局证明:证明被损毁门窗、玻璃、台板价值共计240元。 15、清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代收罚款收据,证实张某乙、杨某因在城管办无理取闹、砸烂城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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