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經原法院之許可;此項 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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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存在。本件抗告人於國敦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國敦公司)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時,雖載其為「兼 」法定代理人(見原法院卷第五、七頁),惟原法院前述 而為,抗告人僅係上述裁定所列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受 裁定人」,則其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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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一被告就上述三項請求宣告整個訴訟程序無效及駁回相關之起訴; -裁定重複訴訟(litispendência)抗辯成立,駁回對第一被告的起訴。 原告不服該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根據在第235/2006號案件作出 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勝訴,命令把案卷送回初級法院作出新的決定,以取 代現被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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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該 裁判之法院」,故上開二罪之定應執行刑裁定依法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之始為適法,乃原法院竟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裁定定抗告人應 執行之刑,亦無法源依據。另法律規定一罪不能數罰,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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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酌之事項,與命限制住居之情形並無二致。本件依原裁定意旨 ,第一審法院似以該院函文,逕對抗告人為限制出境 命限制出境抑為對 羈押之被告,依前揭規定命限制出境原裁定並未論敘明白,卷內資料亦 非周詳,上開所為限制 未見說明,遽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殊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尚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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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自更(一)字第二 號、九十一年度自更(二)字第一號案件,該院係以裁定駁回聲請人甲○ ○自訴被告林河名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 由;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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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三十一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一三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 之原定執行刑僅減少有期徒刑五月,其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顯有未當。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 之裁定。 據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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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 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 惟按,本件抗告人所犯前述四罪,前經原審法院八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為十八年(刑後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而 原裁定附表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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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九十六年 度抗第某五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 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某所犯如 告,經核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任憑己意, 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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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五 月確定。又因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復由原審法院裁定依法 減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又十五日確定,並與抗告人所犯其他強盜等案 件所宣告 依 據,自行推算,並以此解釋法務部撤銷假釋命令尚未逾期,顯非適法云云 ,指摘原裁定不當。然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既規定另受依法拘束人身自 由之期間不算入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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