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得的审计《报告书》证明:黎明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不健全,如大量费用支出单证仅一人盖章,无授权人签名;部分 ,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1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缴交。鉴定费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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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得的审计《报告书》证明:黎明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不健全,如大量费用支出单证仅一人盖章,无授权人签名;部分 ,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1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缴交。鉴定费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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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得的审计《报告书》证明:黎明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不健全,如大量费用支出单证仅一人盖章,无授权人签名;部分 ,原告应承担197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缴交。鉴定费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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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得的审计《报告书》证明:黎明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不健全,如大量费用支出单证仅一人盖章,无授权人签名;部分 ,原告应承担197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缴交。鉴定费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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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路启聪学校D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黎某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黎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路恒福花园X号之12铺。 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得的审计《报告书》证明:黎某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不健全,如大量费用支出单证仅一人盖章,无授权人签名;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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