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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互殴中致李某甲耳部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义马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对该结果发生 、第二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各项损失x.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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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轻伤事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目无国法,无故挑起事端,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诉 悔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故芦某某亦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芦某某故意伤害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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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造成他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原审刑事 王某某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在追究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同时,判令其赔偿原告医疗费x.76元、误工费x.30元(37.61元×3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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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还在家里。出去后,看见对方人都走了。 辩护人王某癸辩护意见为,指控李某壬犯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其在犯罪时未预谋,在犯罪过程中是从属地位,与 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且系致人死亡。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某人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且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河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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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 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证据经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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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焦某某、王某赔偿。 被告人焦某某辩称:自诉人轻伤不是我造成,公安机关已对我行政处罚,我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被告人王某辩称 所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为证,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自诉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5266.8元、误工费人民币6000元、就医交通费人民币1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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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由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x、 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林某乙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x经济损失x.36元(其中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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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李×又伙同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及判决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李×、李×甲上诉及其 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甲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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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冯某某、潘某某、蒋某某、马某某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且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冯某某持榔头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是致被害人死伤主要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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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 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艳红 审判员李映春 审判员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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