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第五項之規定自明。本件 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所為裁定再為抗告,係以:原 法院係以推測之方式認伊非於查封前占有執行標的物, 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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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租金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簡抗字第七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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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提起抗告,係以:相對人起訴請求客體固為上述裁定更正之門牌, 惟原法院所審理者究係該門牌之建物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某前段定有明文。 十五條之一某 一某、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某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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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並應 園地院自無須再為分配,其 再抗告為不合法,因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按因強制 四十九條第某項、第某十五條、 第某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某庭 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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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有民事起訴狀及原法院九十六年度補 字第六二號裁定可稽。抗告人對因上訴所得受利益不逾一百五十萬元 即不得再為抗告。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仍執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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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害行為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六年度 抗字第一一六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 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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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 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 五條之一第 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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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 限制者,除審判長酌量情形,認有送達於本人之必要,得以裁定命送達於 當事人本人外,送達即應向代理人為之。本件前訴訟程序第三審 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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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並應經原法院之許可;此項 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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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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