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与美源公司各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受让建房用地的,对美源公司与滨海公司合作开发以及滨海公司与定安县财政局、定城信用社的 用地14841.36平方米为其借款设置抵押担保,双方于1996年8月20日经定安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以中心集贸市场的主体房屋为其与定安县财政局借款设置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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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黄某乙签收的事实。 4、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08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借款合同、贷款凭证。证实:黄某乙的临高工贸公司1994年2月4日私自 、保证书。证实:王某戊2002年11月20日曾写下保证书,保证对与王某甲合作开发板桥路宗地不成功,负责对王某甲所有投入的本金进行赔偿。 15、联合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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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依期投入资金”。被申请人在开庭时则辩称:“合作合同期满,合作开发房产项目不能依期完成,责任不在答辩人(即被申请人,下同)。”其 债务,则剩余的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由被申请人享有,申请人方可办理收回61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3.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582万元。 4.被申请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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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但三方未能履行该“合作建楼协议书”。 1993年3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在同一地段开发、建设总 要求多补偿人民币900万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1993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兴建经营广州‘××大厦’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该笔款项由被申请人负责。上述证据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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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渲海旅游度假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后,正达实业、正达公司却以三方之间明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有违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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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法所有的护国商城及该地上已建建筑物、附着物整体9000万元转让予被告,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为6000万元,建筑物、附着物等3000万元。但现原告仅收到6000万元 故被告华邦公司所转让的上述权益并不体现为公司股权。而签订《合作开发护国商城合同》的原告盘龙区房地产公司、被告华邦公司与金龙百货三方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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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依期投入资金”。被申请人在开庭时则辩称:“合作合同期满,合作开发房产项目不能依期完成,责任不在答辩人(即被申请人,下同)。”其 债务,则剩余的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由被申请人享有,申请人方可办理收回61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3.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582万元。 4.被申请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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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但三方未能履行该“合作建楼协议书”。 1993年3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在同一地段开发、建设总 要求多补偿人民币900万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1993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兴建经营广州‘××大厦’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该笔款项由被申请人负责。上述证据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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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5日信托咨询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书》,约定根据双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开发珠江新城B-1-2地段商住楼协议书》第八条的 房地产开发的风险。同时,投资方未真正参加管理,也未依法办理合作开发手续。故该合同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为无效。原告对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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