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书所作允诺如何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 房屋为现在的被告之售楼处,被告可以保留该房屋产权,但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会所性质。其次是该由谁来向被告主张会所权利。原、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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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该案是第三人借欠款,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直接建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3、原告所持有 ,故收款收据无效。2、第五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由其企业性质决定的,第五项目部只是建设公司的项目部,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行政公章,只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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