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2向廊坊市X区分局对广集用(2003)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登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划分协议、廊坊市X区分局异议登记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书、 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只是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凭证,并不能证明所建房屋为其登记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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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确认了座落在城步县X镇儒林大道东侧(原人民南路X号),面积为40.30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肖某乙,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 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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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2份、2003年的造房用地申请表1份,被告提供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1份、1992年的土地登记申请书1份、竣工勘丈验收报告单1份、1998年的建设工程 审批手续。此外,原告同意被告继续使用厨房间。被告表示其三人间的份额无需分割。 本院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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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待遇,不可能同时享受外来户的待遇的事实。第四组证据: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一份、地籍调查表一份、地籍调查确权发证办理处理决定一份(见2008 的户口所在地是湖北宜昌,其户口不在西史赵村也就不是该村村民,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也就不存在享受该村安置区房屋分配及拆迁补偿款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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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可与证人傅某庚的证言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申请书及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可以证明第三人提出申请及被告作出审批行为的过程,可 的意见。2001年2月28日,新宅土地管理所对第三人的申请同意上报审批宅基地15平方米,拆建54.3平方米。2001年3月20日,原新宅乡人民政府作出了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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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1956年、1981年被安阳市政府批准由安阳市燃料公司、安阳市自行车钢材改制厂使用,至于当时为什么没有进行补偿无法查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理民事案件范畴,驳回岑 中,第三人南关村委会不认可出卖过原告的宅基地,亦未领取过相应的补偿款。被告提交的征用土地申请书通知、红线图,只能证明被告前身被批准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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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1982年,郝堂村集体搬迁时由当时的小队统一分配宅基,我家当时有四个人的宅基份额,分别是我母亲、我姐周某好、我二哥周某山和我, 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当时该宅基地实际使用人之一的毕某某是正确的,虽然新华区政府未提供毕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书,但是毕某某是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并没有因此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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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认定无效。因此,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仍应归原告所有。但是,2009年登封市人民政府无视此基本事实,为第 侵害其使用的集体土地,其与登封市政府的颁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X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某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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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1956年、1981年被安阳市政府批准由安阳市燃料公司、安阳市自行车钢材改制厂使用,至于当时为什么没有进行补偿无法查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理民事案件范畴,驳回岑 中,第三人南关村委会不认可出卖过原告的宅基地,亦未领取过相应的补偿款。被告提交的征用土地申请书通知、红线图,只能证明被告前身被批准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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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丙争议宅基东端,这一直线为双方宅基地的分界线。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2007年8月18日李某丙、李某乙申请书,证明向乡政府申请处理符合程序;2、2007 无用。第三人以属祖上传承的土地独占种菜,但农村集体并未分配给第三人作为宅基或荒地使用。我的宅基已建房使用多年,几十年来,第三人未曾提出边界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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