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集佳”二字,……已经不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实际是对被上诉人服务商标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与事实不符,极为牵强,上诉人是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 证据8与本案诉争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1的相关商标异议裁定中未涉及本案诉争的“集佳”商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2的“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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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71家接待饭店之一。因此,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及“梅地亚”注册商标在国内各行业享有极高知名度,甚至世界范围内也享有极高 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申请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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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一、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已经在中国注册了“韩信”图案文字组合商标,被告使用“(略)”这一名称是 的相关公众中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 综上,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在中国本案涉及的区域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本院无法认定被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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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传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飞利浦公司自行下载的相关网页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该网站的版权所有者为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无法证明聪宝公司和 上的商标使用方式,仅系聪宝公司对商品监制企业名称的正常标注,不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飞利浦公司据此主张聪宝公司及金惠德公司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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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认为:东亚银行申请注册的商标由“東亞銀行”四个繁体汉字组成,其中“银行”二字为相关行业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不具备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弱,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东亚银行在第16类票,支票夹,旅行支票,非电的信用卡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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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推定在前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华生企业公司已充分注意到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违法性,而将“华生”改为“(略)”;根据事实4、5,可以推定被告 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了“上海华生企业”字样,易使该产品的相关公众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产品产生误认,故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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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案外人曾使用“台北1+1”字样向相关法院起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4)延州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 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前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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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案外人曾使用“台北1+1”字样向相关法院起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4)延州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 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前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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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案外人曾使用“台北1+1”字样向相关法院起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4)延州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 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前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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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案外人曾使用“台北1+1”字样向相关法院起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4)延州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 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前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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