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安邦保险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简寻源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9日在邵阳县下花桥法庭公开 年5月26日经法医鉴定为拾级伤残,后期医药费用为6800元;此次交通事故经邵阳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陈某乙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不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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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1、关于本案民事 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原告及被告韦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超大货运公司提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武鸣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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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被告黄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原告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后果并非因被告李某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因此被告李某某不应与被告黄某公司 注意义务,并举示相关照片证明其在施工现场设有警示牌的主张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不相符,被告畅渝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应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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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当行至彭桑线(新田乡场上)时,将原告刘某甲撞倒致伤,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彭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丁某某是驾驶员,因其行为系履行职务,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重大过错或故意,故,不是该次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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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25岁,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四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卫某 被告卫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原告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卫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就其原告的人身损害损失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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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某某未注意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廖声明死亡,侵害了廖声明的生命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衡阳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划分正确,应予采纳;对原告 才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一方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反而不承担责任,这有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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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多发生碰撞,造成张三多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09年8月21日,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包某某酒后驾驶与准乘车型 酒驾驶豫L—x号东风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张三多死亡的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该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漯河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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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在高速公路上因操作不当,造成李某明、庞少锋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原告代理人王某海与广某丙已在交警队主持下,就赔偿和善后事宜达成协议,李某明死亡赔偿金x 整(李某明埋葬款)王某海2010年1月5日。”该款即日转交二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受被告广某丙亲戚邀请,原告王某乙委托其弟王某海与被告广某丙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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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张某戊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武卫,被告张某丁 某生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系因王某生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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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支付医药费1300元,为杨某支付医药费4050元。新邵县交通警察事故处理中队为陈某某垫付医药费x元,用于其在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二医院治疗。2009年11月 责任,孙某甲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未能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应当与孙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某应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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