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平对映体的拆分方法,其使用的手性助剂为DMSO或含有它的溶剂,两者比较,其区别仅在于所用的手性助剂不同。就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从本专利说明书 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光学纯度约为99.9%,二者的收率基本相同。该效果的比较也得到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过程中答复审查员意见的证明。即使参考不同条件下的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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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方法,其使用的手性助剂为DMSO或含有它的溶剂,两者比较,其区别仅在于所用的手性助剂不同。就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从本专利说明书 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光学纯度约为99.9%,二者的收率差别不大。该效果的比较也得到张某某在本专利授权过程中答复审查员意见的证明。即使参考不同条件下的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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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例6)的对比实施例。本专利实施例6中, Ia为 IIa为 通过分子式的比较可知,染料B与染料Ia分子结构完全相同,染料A和染料IIa的区别仅在于A分子左侧 上的取代基对染料耐氧化漂白性能有较大影响,而反证3和4中选择进行比较的本专利染料IIa’与附件6染料A’的差别除左侧活性基团的差别外,还包括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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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其主要相同点为:二者均包括壶盖、壶肩、壶体及出水口、手柄等 区别并不足以使得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显著的差异,一般消费者比较容易将二者误认或混同,故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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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员会辩称:一、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单独对比的方式进行比较,不存在所谓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原告对“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理解有误。二 上的变化是否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通过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上述比较可知,两外观设计不仅在各主要构成部件如车头前罩、前转向灯、车把、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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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外观设计均为干发器,可以将其与本专利外观设计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以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将本专利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外观 出版物,且其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均为干发器,故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以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原告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对本专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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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将对比文件3作为与本案专利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在认定事实上是错误的。2、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 方案。况且,本案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比较,并未显示出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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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不能予以采信。将“石材、陶瓷用锚栓”外观设计专利与附件2相比较,二者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石材、陶瓷用锚栓”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比较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判断原则,一审法院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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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较,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取的技术手段均不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要使 中针对好太太公司的无效请求,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4不仅分别进行比较评价本案专利的新颖性,而且还将对比文件1-4结合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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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不能予以采信。将“石材、陶瓷用锚栓”外观设计专利与附件2相比较,二者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石材、陶瓷用锚栓”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比较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判断原则,一审法院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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